太政规[2011]3号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名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产品等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生产性废旧金属包括用于建筑、铁路、电信、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三、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应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四、按照“党政负责、部门联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四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产业功能。太仓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进行统一部署,综合决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推进落实重大项目,组织开展督查考核。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办公室”,设在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统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组织开展再生资源目标任务年度考核、验收等。再生资源办公室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协调各部门关系,研究落实国家政策法规,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制度,组织项目实施,进行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的立项,争取国家、省、条线在资源开发利用和低碳减排环保方面的政策、资金扶持,组织实施再生循环资源利用项目、技术、设备等推广应用。
农办部门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协调镇(区)及各村(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发展规划,指导再生资源网络建设,配合全市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和实施长效管理,做好再生资源经营户的登记备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整合执法资源,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监督纳入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日常工作范畴,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必要的资金支持。研究在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建设、资源开发利用、设备工艺技改、环保无害化处理、产业化建设、长效管理体系建设等项目上落实兑现政府政策。对企业缴纳的地方税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补,并做好对上政策争取工作。
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好再生资源相关税收政策,及时兑现优惠政策,支持本市低碳、循环经济发展。严格增值税发票管理,监督、检查增值税链条机制规范运营。规范税务管理,加强对产废企业销售再生资源的纳税监管,鼓励社会监督,规范税收秩序。
公安部门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名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市再生资源市场实施治安监督管理。做好消防、治安、流动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户列入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回收专用车辆的运营管理,会同交运、港政等部门加强再生资源水上清查工作。
工商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查处无照、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等回收摊点,对设立的回收站点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加强市场监管,对无照经营回收站点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进行查处。
城管部门负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中涉及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方面的管理,并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整治无证无照流动收废摊点和无牌流动收购车辆。
交运、港政等部门会同公安及其他职能部门加强在内河、长江及港区码头等水上区域的检查和清理,对利用船舶、车辆等其他运输工具违法、违规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行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和废旧物资回收摊点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再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解决再生资源网络、产业化建设、环保无害化处理等项目上的建设用地,对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纳入城乡规划,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计生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管理工作。
五、市供销合作总社具体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在全市城乡合理设置再生资源收购站点、交投站(分拣中心)、配置流动收购车辆,建立再生资源集散中心。并会同有关部门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长效管理机制。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重点扶持太仓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骨干龙头企业。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六、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再生资源收购网络发展规划和收购企业设置技术标准;(二)拥有合法经营用房,符合治安、消防、土地、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和病媒生物防治等管理规定;(三)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四)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明确治安保卫人员职责;配置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在其经营场所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配备放射性检测仪器。
八、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开业前应依法办理工商营业登记手续,注明经营范围。取得合法资格的再生资源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规定进行收购。
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商务部门备案登记,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并申请列入名录。
十、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不论是备案事项,还是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均应在30日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已在公安部门备案登记的,应当自变更事项(不论是备案事项,还是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发生15日内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的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列入名录管理后,方能开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发现由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十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台账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2年。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出售时间等信息。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出售时间等信息。
十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行规范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镇区相应建立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村(社区)做好所属区域内的再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交售再生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法设点收购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行为。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全部纳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网络实行规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站点。
十五、符合环保要求,挂有统一编号、统一标识,持有相关运营证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流动收购及运输,其他车辆一律不准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运输。
十六、对在工业生产、城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回收企业,不得随意处理给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十七、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回收企业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交售。
十八、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查处。
十九、商务、公安、工商、环保等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各自职能工作,所做工作将列入年度考核;在再生资源管理工作中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组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十一、鼓励支持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集散中心应对收购集中的再生资源按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并应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进行规范交易。具备条件的可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对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
二十二、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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